案列分析-男子租车酒驾酿悲剧 和租车公司双双成被告-
租车给韩某的这家汽车公司并不具备从事汽车租赁的资格,因此也有责任;作为公司的投资设立人李某,对汽车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韩某肇事时开的车是汪某2010年买来自用的,她将车放在自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汽车公司出租
厦门日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湖法宣)汽车公司未谨慎审查车辆承租人的资质,男子用他人的证件租车,而后醉酒驾驶车辆且超速行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被撞出租车内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经查,韩某租来的这辆车为汽车公司老板娘汪某于2010年买来自用的,她将该车放在自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汽车公司出租,双方并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
而老板娘汪某应当知道自家汽车公司并不具备从事汽车租赁资格的事实,其作为该车的所有人,应当预见车辆由该公司进行出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危险。因此,汪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