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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租车抵押借款诈骗近60万元挥霍 获刑5年

2018-05-09

中新网海南新闻5月9日电 (柯光辉 罗凤灵)海南省儋州市一32岁的男子李某,以租赁汽车使用为由,与当地的5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8辆租赁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分别向他人抵押借款用于挥霍,骗取他人近60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6月至7月,李某以租赁汽车为借口,向蔡某经营的1家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赁4辆小轿车,将车分别抵押于蒋某等人,借款2万至3万元用于挥霍。4月至7月期间,李某用相同的手段行骗,先后向儋州市4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7万至14万元不等的小轿车,将车分别抵押借款。多名受害人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汽车的GPS定位从海口、儋州等地找回部分车辆。7月30日凌晨2时许,李某在儋州市那大镇某汽车租赁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隐瞒租车目的签订租赁合同,租借他人车辆后又将车辆抵押进行借款,骗取他人5954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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